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23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23/09/20   作者:   点击:


各学部学生班

为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家困生”)认定工作,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 的通知》(湘教发〔201930 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通知》(湘学助〔202217号)、 湖南省学生资助工作负面清单》(湘教发〔20238)、《湖南农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湘农大发〔202164号)和《威尼斯游戏平台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湘农东方〔202219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知,动态调整家困生数据库

家困生认定工作年组织一次,每学期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困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各学部、各班级要提高认知,摒弃“认定一次在校期间就一直是家困生”的错误观念。凡2023年需要在院内申请助困类资助(如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学生均需要提交2023年家困生认定申请材料,按程序认定为家困生后才有资格参评。2023-2024学年,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可按认定程序增补认定为家困生或提高认定等级;如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经学部核实或本人提出申请,应及时降低认定等级或退出学院家困生数据库。

二、规范程序,健全认定组织机构

        1. 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困生认定工作;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家困生认定工作,建立基础信息库,并向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困生名单及相关信息。

        2. 各学部成立以学部主任为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主任、资助专干、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在学部家困生认定工作组织和具体落实

        3. 学部根据在校生规模,按班级(年级或专业)成立评议小组(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应在家困生认定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前进行公示),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或者家长代表等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男女至少各一名 学生干部和非学生干部都要参与),且一般不少于班级(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同时,评议小组成员不能是被评议对象。

    4. 认定程序:(1)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2023威尼斯游戏平台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简称“家困生申请表”), 自愿提交能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2)班级民主评议:审核申请材料,评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情况等初步确定认定等级;(3)班级公示评议结果(为了保护学生隐私,公示学生学号和等级即可):无异议提交学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4)学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复核:班级认定程序是否合规,重点保障人群是否认定、未认定原因,学生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规等;(5)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定学院家困生名单;(6结果公示家困生名单及认定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工作日,结果无异议后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三、突出重点,确保应助人群不遗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3个等级。

重点保障人群根据全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重点保障人群数据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脱贫家庭学生和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特殊困难群体要重点给予保障结合实际给予较高档次(标准)资助。

关注人群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家庭的学生予以关注根据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及时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四、注意事项

(一)提交的材料

申请认定2023年家困生的学生须在熟悉了解自身家庭经济状况的基础上,如实、完整填写《家困生申请表》,及学生本人自愿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学生需认真阅读诚信承诺并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本次认定范围为在校老生和2023级新生(含专升本)。

(二)相关支撑材料

1. 原则上在进行家困生认定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证明。但学生可自愿提供相关支撑材料,供学部、学院认定时做参考。

2. 重点保障人群原则上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下发的数据为准评审期间,若系统数据出现更新,学部按学生资助有关规定和学生实际情况及时将学生纳入资助保障范围。

3. 重点保障人群中若出现学生自愿放弃家困生申请认定(学生需递交本人或监护人签字的放弃承诺书)、学生休学退学等情况,学部、学院不予认定

(三)建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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